【中華百科全書●法律●言詞辯論】
言詞辯論者,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於審判期日會合於公開法庭,直接以言詞互為攻防,以使法院得其心證而為裁判之訴訟行為也。
言詞辯論有廣狹二義,廣義之言詞辯論,指審判期日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起,以迄法院宜示辯論終結止之全過程;
狹義之言詞辯論,指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,檢察官、被告及其辯護人依次就事實及法律陳述意見及主張之程序。
法定之言詞辯論專指後者而言。
按刑事案件之審判、除犯罪之論告、被告之訊問及證據之調查外,以言詞辯論為審判期日之高潮。
辯論之中心,集中於事實之質疑、辯解及法律之觀點與適用。
通常情形,檢察官以國家原告之立場,執行其攻擊之義務,講求法院對於被告處以應得之罪刑。
惟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,得撤回起訴,審理中發覺起訴法條不當,得請求變更法條。
且於法院調查證據之結果,不能證明被告犯罪,或雖犯罪而以不執行為適當者,基於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,亦得請求法院為無罪之諭知或宜告緩刑,此固檢察官職務之倫理色彩也。
至被告及其辯護人,無論其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辯論,基於實質的真實發現主義,均不足對法院發生拘束力。
(王玉成)
引用:http://ap6.pccu.edu.tw/Encyclopedia/data.asp?id=17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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